2018年11月初,重庆市人民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开发布局方案》的通知。其中规划布局了资源保障基地,并且明确了一些列管控措施等实际内容。本文就新建碎石厂、采石场有关的一些政策进行了分享,建议重庆当地有投资意向的朋友注意了。
综合考虑区域环境承载力,分区域控制碎石矿山准入规模。除保留矿山外,主城区和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璧山区、铜梁区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碎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碎石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50万吨/年。渝东北、渝东南片区距区县所在地直线距离20公里以外的乡镇(街道),允许适量新建生产规模不低于20万吨/年的碎石矿山。大程度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适当控制新建、改扩建及资源整合矿山高生产规模,原则上单个矿山生产规模不高于300万吨/年。因服务半径、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规划建设不符合生产规模准入要求的碎石矿山的,应当经严格论证审批。
新建碎石矿山应选择资源条件允许、对生态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地形条件允许时,应一次性整体规划到边到底。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平移式开采,以利矿地综合利用;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大程度减少终了边坡面积,做到终边坡小化、终底盘大化。考虑地形地貌、剥离范围、开拓运输、采矿方法、爆破方式、加工破碎等因素,满足工业广场、开拓运输系统布设需要,合理划定矿区平面范围;考虑工业广场、采区道路等地面建(构)筑物场平整治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划定矿区标高范围。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安设施设计、开采设计要衔接,应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编制、评审、批准(备案),严禁越界布置井巷工程设施或露天剥离工程,严禁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矿山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安生产、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露天开采矿山要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施安设计的要求,采用台阶式开采、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严禁垂直陡壁开采。已建矿山不按安规定开采,形成高陡边坡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再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范重新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出让采矿权实行整治性开采,安隐患。
在符合生态保护和安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设置采石场,采挖少量碎石资源,应按照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在合同中约定采挖的碎石资源定向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乡村道路建设。自采自用采石场实行总量控制,设定出让年限和生产规模要求,安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由所在地区县负责,实行属地管理;工程结束后不得再开采碎石资源,由采石场所在地区县负责组织安隐患、复垦复绿,做好后续监管工作。